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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胡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胡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陆某。被告胡某。案由: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胡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4年7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