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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4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成芬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成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4883号罪犯周成芬,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曲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成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6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七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28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十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52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成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成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成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