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永亮与被执行人谢华钦、谢源盛其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亮,谢华钦,谢源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谭永亮,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华钦,男,1962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源盛,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关于谭永亮与谢华钦、谢源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华钦应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谢源盛对谢华钦的借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执行人谢华钦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到相关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