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7996-8015、802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程成等22人与深圳市因思特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程成等,深圳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996-8015、8020、8021号申请执行人宋程成等22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思特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二十二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人仲案(2014)1359-1365、13671373、1375、1377-138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调解款合计129846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思特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3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立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