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友生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友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221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周友生,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友生于2007年4月5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借期2年,月利率9.15‰。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借款约定清偿本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周友生给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50,553.5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贷款凭证、借款合同,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友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50,553.5元。申请费355元,由被申请人周友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红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