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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左昭富与重庆庆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昭富,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昭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陆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左昭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昭富申请再审称:左昭富在庆隆公司上班,负责照看料场,因料场发生火灾但责任并不在左昭富,却被无故拖欠2个月工资,要求支付因庆隆公司延误给付2个月工资造成的损失10万元。本院认为,左昭富于2008年5月20日进入庆隆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看管料场材料、修扣件等,每月报酬为1650元。因左昭富进入庆隆公司工作时,已经年满66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左昭富与庆隆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左昭富起诉要求庆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9200元,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左昭富起诉要求庆隆公司支付其2008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12日(双方于2012年5月11日解除了劳务关系)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176000元,因左昭富在一、二审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左昭富的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对于左昭富主张庆隆公司尚欠其2012年3月和4月的劳务报酬3300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已依法予以支持。现左昭富申请再审要求庆隆公司支付因公司延误给付上述2个月工资给其造成10万元的损失,经审查,左昭富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出该主张,左昭富的再审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左昭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昭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先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