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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二巷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劲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丹、李波,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巍,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进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