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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文贵、孙全珍、XX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文贵,孙全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列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贵,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全珍,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贵、孙全珍、XX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807486.22元,其中本息合计3036954.66元,违约金653957.56元,律师费435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000元,执行费4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