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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管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玉与张素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469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