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玉与张素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469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