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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6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沙检公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汤丽萍,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沙县水南村路口泰元台球会所二楼房间内放置2台“疯狂捕鱼”、1台“三响龙”多人机型赌博机(3台多人机型赌博机,等同于24台单人机)供他人赌博。2013年1月24日18时许,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均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沙县水南村路口泰元台球会所二楼房间内用2台“疯狂捕鱼”、1台“三响龙”多人机型赌博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已将当场扣押2台“疯狂捕鱼”、1台“三响龙”多人机型赌博机上缴。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满某某、朱某某、童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移交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公安局关于对“疯狂捕鱼”、“三响龙”游戏机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设置24台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危害结果及在犯罪后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余良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浚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