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竹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喻某某,女,汉族,生于1944年11月24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玲,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42年9月7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兴玲,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莫乾发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好从2010年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白坝乡共和村9组的房屋四间砖混结构原、被告平均分割;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双方皆系再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大竹县白坝乡共和村9组修建了土木结构房屋一栋。现原告喻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大竹县白坝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多年来一直相互包容,共同经营维护家庭和夫妻关系,双方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加强沟通与交流,原、被告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喻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喻某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喻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其5万元的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定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