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锦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君,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东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锦祥,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锦祥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