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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映嫦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映嫦,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41号原告吴映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18862883。法定代表人李军。上列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杨玲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