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法行非审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小容,罗华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良杰,谢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法行非审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61-9。法定代表人江志宏,主任。被执行人陈良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谢汉燕,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计征字(2014)第4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永人计征字(2014)第4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良杰、谢汉燕进行了送达。2014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陈良杰、谢汉燕送达了催告书,限被执行人陈良杰、谢汉燕于2014年7月8日内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陈良杰、谢汉燕未履行。被执行人陈良杰、谢汉燕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良杰、谢汉燕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人计征字(2014)第4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人计征字(2014)第4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由陈良杰、谢汉燕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平审 判 员  鲁勇代理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