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与姜兴枝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姜兴枝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冰壶路81号方井头小区10幢3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小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兴枝。原告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姜兴枝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嫌欺诈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兴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明新演艺庆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庾寒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