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行赔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亮诉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上诉案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平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甘行赔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刘永平,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臧秋华,市长。委托代理人吴中堡。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亮因诉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亮以与被上诉人平凉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裁定不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亮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胜利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