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李琴著作权侵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琴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商务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勤、李相周,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琴:,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原开远市热力四射商务会所经营者。原告音集协诉被告李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张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李琴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奇迹》、《最爱》等172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3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并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放映进行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公证处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4765元(包括公证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消费200元、其他合理开支3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琴未作答辩。原告音集协列举以下证据支撑其诉讼主张:1、《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DVD光盘和音像作品著作权人名单、《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DVD光盘、《擦肩而过》DVD光盘、《爱的奉献》DVD光盘。欲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刘媛媛、上海音像有限公司、西蒙(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系上述DVD光盘中音像作品的权利人。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4号、455号、456号、3268号、458号、459号、460号、461号、463号、464号、465号、466号、467号、468号、469号、470号、471号、472号、474号、475号《公证书》。欲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刘媛嫒、上海音像有限公司、西蒙(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共20位著作权人作为原告的会员,分别授权原告对涉案音像作品行使相关著作权利,并有权以原告自已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欲证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国权(2005)30号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协会有权与作品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后向会员分配,并有权就侵犯协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提起法律诉讼。4、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3)云昆国正证字第12875号保全《公证书》。欲证明,被告未经授权许可,违法使用涉案音像作品的侵权事实。5、公证费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取证消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欲证明,为取得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并主张赔偿,原告为此支付了一系列合理费用。6、工商登记卡片。欲证明,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列举的上述证据,被告李琴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列举的上述证据,除证据5中取证消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不能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由此不予确认和采信外,其余证据均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应予确认和采信。根据原告列举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甲方)于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分别与乙方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19家公司及刘媛媛签署内容基本相同的《音像集体管理合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详细签订时间及公司名称附本判决后)。《音像集体管理合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管理;第二,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第三,权利人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并填写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第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履行期限届满的公司及刘媛嫒对音集协就上述音像著作权的管理和授权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合同,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刘媛嫒、上海音像有限公司、西蒙(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拍摄制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奇迹》、《最爱》等172首(歌曲清单附本判决后)作品授权给原告管理。被告李琴系个体工商户开远市热力四射商务会所经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点歌系统储存的音乐电视作品,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缴纳版权使用费。2013年9月6日,原告的委托人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申请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到被告李琴经营的位于开远市东新路金兰佳园旁热力四射KTV的C19包房进行证据保全,用该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点播了上述涉案的172首作品。原告为此支出了公证保全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其他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放映权,遂诉至本院。另外,根据工商登记记载,被告李琴经营的开远市热力四射商务会所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注销,并且清算情况、债权债务承接人均没有记载。根据原告列举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就本案作如下评判: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应当确认涉案歌曲的性质。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应当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刘媛嫒、上海音像有限公司、西蒙(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分别是涉案17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原告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其签署的授权管理合同,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综上所述,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原告有权对被告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应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200元及各项合理费用4765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主张,虽然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但由于被告经营的开远市热力四射商务会所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工商登记核准注销,意味着被告不可能在特定经营场所开远市热力四射商务会所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1600元(172首×300元)。对原告维权取证产生的公证保全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属于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取证消费、差旅(交通)费,虽然原告提交了部分票据作为证据,但原告不能证明票据是否系因维权产生的费用,不能确定这些费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因此,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58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190元,由被告李琴负担1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波审 判 员 李增寿代理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尤龙附1:原告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集体管理合同》清单原告(甲方)于2006年8月31日与乙方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音像集体管理合同》;于2008年7月28日、8月29日、9月5日、9月18日、10月9日,分别与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媛媛;于2009年3月9日、3月25日、6月29日、8月22日、12月16日,分别与乙方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5月17日、7月28日、9月8日、10月18日、11月8日、11月11日,分别与乙方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与乙方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与乙方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内容基本相同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附2:涉案的172首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奇迹》、《最爱》、《背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期待你的爱》、《不可思议》、《委屈》、《这种爱》、《幸好》、《公主复仇记》、《和寂寞说分手》、《听雪》、《木兰情》、《木兰星》、《夜光航线》、《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再爱我好吗》、《香水》、《我记得我爱过》、《恋人唱的歌》、《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WOW》、《HeIp》、《梨花满天开》、《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荣莉花》、《要嫁就嫁灰太狼》、《爱的旅程》、《油菜花的舞台》、《凭什么爱你》、《败犬女生》、《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My1ogo》、《sayno》、《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醒了》、《雪域光芒》、《北京的金山上》、《原野》、《斜当(藏译)歌唱》、《雪》、《爱与和平(独唱版)》、《白发亲娘》、《我的士兵兄弟》、《永远是朋友》、《追缘》、《中华民谣》、《十九恋歌》、《莲美人》、《阿姐鼓》、《五星红旗》、《感恩》、《走开》、《感受》、《变脸》、《叶子》、《别怕有我》、《最好的朋友》、《雨夜》、《天使的选择》、《女人》、《爱就爱了》、《展翅高飞》、《十二种颜色》、《花样年华》、《青菜鸡蛋面》、《喝彩》、《不想骗自己》、《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抱紧我别走》、《我挑我的》、《GreatDay》、《大话爱情》、《生日心愿》、《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爱简单》、《我比从前更寂寞》、《信仰》、《亲亲美人鱼》、《光芒》、《G大调的悲伤》《风尚征程》、《寻找李慧珍》、《倾城》、《在梵高的星空下》、《两个下雪的夜》、《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哪一站》、《求爱歌》、《人间》、《朋友难当》、《爱你的日子》、《唱给黄河听》、《东方骆驼》、《家园》、《母亲湖的泪水》、《苍狼大地》、《嘎达梅林》、《小河淌水》、《敕勒歌》、《天堂》、《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月牙五更》、《牧歌》、《送别》、《天涯歌女》、《拔根芦柴花》、《无锡景》、《走西口》、《马儿啊,你慢些走》、《半个月亮爬上来》、《放风筝》、《北京的金山上》、《有一个美丽的地方》、《回娘家》、《敖包相会》、《翻身农奴把歌唱》、《紫竹调》、《浏阳河》、《大拜年》、《唱支山歌给党听》、《大坂城的姑娘》、《在银色的月光下》、《人说山西好风光》、《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烟花》、《承诺》、《懂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梦的翅膀》、《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菩提树上的叮噹》、《再唱山歌给党听》、《这一生还是你最好》、《同一个梦想》、《军营歌谣》、《士兵小唱》、《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等爱的玫瑰》、《相约北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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