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特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波、牛玉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波,牛玉玺,杨海燕,王久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特字第004号申请人:袁波,居民。被申请人:牛玉玺,农民。被申请人:杨海燕,农民。被申请人:王久明,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波诉被申请人牛玉玺、杨海燕、王久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申请人袁波于2014年7月23日以申请书书写格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袁波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