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闫伟华与秦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华,秦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闫伟华,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文彬,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闫伟华申请执行秦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文彬按照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