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村铁篱笆组。委托代理人李辉,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桥北社区银苑路国税花园*栋****号。被告廖某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回龙铺镇万寿山社区**组**号。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向湘菱人民陪审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