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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魏小平诉倪双代、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倪双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平,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被执行人:倪双代,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魏小平诉被告倪双代、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163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倪双代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给付魏小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63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魏小平自愿放弃要求支付;二、由倪双代给付魏小平案件款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1元;三、由魏小平退还倪双代人民币3000元;以上三项合计:魏小平退还倪双代垫付的人民币3000以后,实际领取人民币18986.6元。现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