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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秀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秀萍,汉族。系王洪兵之妻。申请人李秀萍要求宣告王洪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秀萍因其丈夫王洪兵于2001年7月20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遂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洪兵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王洪兵,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下落不明前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办解放路44号1号楼1单元402室。系申请人李秀萍丈夫。因患病于2001年7月20日给申请人留下遗书后离家,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寻找,仍未见其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洪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洪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洪兵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妻子李秀萍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公告期间现已届满,未有人向本院联系其下落问题,王洪兵被宣告死亡的事实能够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洪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