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学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学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1389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斌。委托代理人:李化,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学花,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学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苏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斌、李化、被告夏学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夏学花为元一时代广场的业主,原告系为元一时代广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200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元一时代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对物业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被告在领受、入住元一时代广场后,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应尽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元一时代广场的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5135.96元、公摊电费48.81元、水费783.9元、滞纳金948.55元,共计6917.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夏学花辩称:原告在卫生、安保等方面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原告收费标准没有公示,小区公共娱乐设施被改造成台球室,严重影响我的休息,小区里几乎看不到保安,前后平台卫生不打扫,我之所以没有及时交物业费就是因为卫生等问题,原告提供好服务,我就会及时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夏学花购买了元一时代广场房屋(建筑面积148.61平方米)后,于2006年8月30日与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元一·时代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夏学花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2012年12月27日、及2013年11月27日、2014年1月17日,原告曾分别多次向被告发函对欠费进行催缴。2014年5月22日,原告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以上事实,有《元一·时代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入住签章表、住宅交付清单、装修申请表、EMS催费快递单、回单、照片、物业费催缴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学花签订的《元一·时代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协议,被告夏学花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其未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夏学花对其从2011年7月1日起就未交物业费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5135.96元、公摊电费48.81元、水费783.9元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到相应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缺少安全保障措施,其有很多问题物业没有解决,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因被告当庭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即使有些管理未到位的地方,但未根本性的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亦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135.96元、公摊电费48.81元、水费783.9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同时因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元一·时代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滞纳金,故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应认定为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计算方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原告按日万分之五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学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135.96元、公摊电费48.81元、水费783.9元、滞纳金948.55元,共计6917.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学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