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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五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邵某乙与邵某甲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五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乙。上诉人邵某甲与被上诉人邵某乙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644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本案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颖颖担任本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魏文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张好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邵某乙在一审中诉称,原告生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原告年迈体弱且无经济来源,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并负担今后的医疗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审被告邵某甲在一审中未答辩。经原审审理查明,原告现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宅子头村,属于非农业户口,户口由宅子头村代管,宅子头村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生有一子一女,女儿邵某、儿子邵某甲,现均已成家。原告之妻于2010年去世,原告年老体弱,因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具状来院。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负担今后的医疗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并负担今后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子女的人数和实际情况,被告每月负担500元赡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邵某甲自2013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邵某乙赡养费500元,于每年的6月1日前、12月1日前分两次付清。二、自2013年10月起,原告邵某乙的医疗费凭医院正式单据由被告邵某甲负担1/2,于每年的6月1日前、12月1日前分两次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邵某甲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邵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居住生活,至今没有分家单独生活,被上诉人生活费用和医疗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身体健康现在还在继续工作,并且还将剩余的房屋对外出租,其工资和房屋租赁费一年收入3万多元,全部归被上诉人所有。二、上诉人因在外地出差,耽误开庭时间不到1小时,请求延时审理未准,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邵某乙二审答辩称:2010年老伴去世后不到两个月自己就单独生活了,上诉人现在并未照顾自己。每月的房租只有620元,另外还有110元的老年补助。因为自己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各种疾病,每天的药费就得需要20多元,自己只能出去打零工,有时能有1000元左右。现在自己的生活比较凄凉,只要求能让自己吃上饭,有钱能看病,不再需要打零工就行了。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所查事实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现被上诉人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被告应当尽赡养义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现在每年有3万多元的收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结合被上诉人子女的人数及实际生活需要,酌定上诉人每月负担500元赡养费恰当,本院予以确认。另,一审送达传票告知上诉人开庭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人未到庭应诉,一审据此缺席判决,符合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综上,上诉人对自己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邵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