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4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伟、彭增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伟,彭增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4459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彭增敏,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彭增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胡伟、彭增敏缴清物业服务费,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