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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4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伟、彭增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伟,彭增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4459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伟,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彭增敏,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彭增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胡伟、彭增敏缴清物业服务费,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