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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锋华与朱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华,朱新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29号原告:刘锋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明臣。被告:朱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华与被告朱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锋华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锋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刘锋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