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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书、宋敏与四川众友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宋敏,四川众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李书。原告宋敏。委托代理人李书。被告四川众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仲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国,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宋敏与被告四川众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友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宋敏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宋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宋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16元,减半��取6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