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开民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中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中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386号原告常州市中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斗巷综合3号楼甲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丽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勋、周飚。被告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河滨花苑3幢303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中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中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毕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