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定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天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天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定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法定代表人李万强,男。被告李天琼。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天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光蓉独任审理,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光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璐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