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48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34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