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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余学耕、曹翠香、张桂方、徐伟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余学耕,曹翠香,张桂方,徐伟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资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被执行人余学耕,男,住益阳市资赫山区。被执行人曹翠香,女,住益阳市资赫山区。被执行人张桂方,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徐伟政,男,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学耕、曹翠香、张桂方、徐伟政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