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4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4830号原告黄某某,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经合法传唤定于2014年7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