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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江苏骄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骄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苏骄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兵。委托代理人钱明,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江苏骄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上街支行于2013年9月17日签发的出票人为河南建业联盟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票号为10300052(2391054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骄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