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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日照市惠农牧业有限公司与徐元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惠农牧业有限公司,徐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394号申请人:日照市惠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彦荣,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果庄镇驻地。被申请人:徐元德,男。申请人日照市惠农牧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徐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元德名下的位于莒县龙泉路175号5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元德名下的位于莒县龙泉路175号5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70),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