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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苑C区312栋4单元20号。法定代表人张嘉林,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生,男,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朱红星,男。委托代理人程之凡,女。原告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已获得所需信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美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明审 判 员  姚建勇人民陪审员  安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