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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264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