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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耿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讼诉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讼诉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志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