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耿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在本案讼诉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讼诉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志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