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邹博、韩彬诉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博,韩彬,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邹博,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韩彬,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艳霞,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新村8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博、韩彬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博、韩彬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博、韩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博、韩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邹博、韩彬承担。审 判 长 费 超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那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