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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甘肃弘毅绿化有限公司与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弘毅绿化有限公司,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弘毅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皋兰县(以下简称弘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花,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皋兰县(以下简称卧龙岗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总经理助理。申请执行人弘毅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皋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卧龙岗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拆除义务。2014年6月11日,经执行人员敦促履行,被执行人卧龙岗公司表示其对生效判决不服,故不愿意自动履行,但同意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并愿意承担本案执行费。2014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卧龙岗公司缴纳执行费500元。同日,本院传双方当事人到达执行现场,对设置在申请执行人弘毅公司通往卧龙岗25号区墓地上的路卡进行了强制拆除,对执行结果双方均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皋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董世忠执行员  王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