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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强诉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王强,男,汉族,住洮北区。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丛丽丽,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伟,系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