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694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