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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694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