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杨殿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殿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634号罪犯杨殿君,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2日作出(1998)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殿君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服刑中,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3年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3年5月22日起到2021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006年、2008年三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对罪犯杨殿君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杨殿君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一次,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殿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5月、2014年1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2年12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获表扬二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殿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殿君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