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罪犯易笑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笑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666号罪犯易笑林,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2003)永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笑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9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易笑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易笑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笑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