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郝某某,女,1974年6月14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党某某,男,1939年10月3日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