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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郝某某,女,1974年6月14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党某某,男,1939年10月3日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