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伟军、潘巨友等与邱富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邱富友,王菊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陈伟军。原告:潘巨友。原告:王领花。原告:潘京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谷静。被告:邱富友。第三人:王菊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为与被告邱富友、第三人王菊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负担。审判员 郏笑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记员黄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