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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伟军、潘巨友等与邱富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邱富友,王菊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陈伟军。原告:潘巨友。原告:王领花。原告:潘京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谷静。被告:邱富友。第三人:王菊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为与被告邱富友、第三人王菊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伟军、潘巨友、王领花、潘京星负担。审判员  郏笑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记员黄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