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武士军与史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士军,史剑峰,李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武士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史剑峰,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方方,女,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2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支行的存款18300元(账号。。。。。。。。。。。。。。。)扣划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