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岳光伟、刘翠霞与倪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光伟,刘翠霞,倪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岳光伟。原告刘翠霞,被告倪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光伟、刘翠霞与被告倪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翠霞治疗未终结且需做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成磊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