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商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商初字第0463号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朝阳东路78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业文。委托代理人沈加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鹤山市云乡镇紫云路云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游亦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力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凯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尔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受理后,被告伊尔乐公司对原告德凯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凤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安红、人民陪审员袁永新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业文、沈加国、被告伊尔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亦长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力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凯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9日,我司与伊尔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司为伊尔乐公司定作自动清洗机一台、交换器一台,并为伊尔乐公司已有的五台交换器完成油改气的改装,合同总价款48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伊尔乐公司至今仅支付我司价款300000元,余款180000元经我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要求伊尔乐公司立即支付我司价款1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元。德凯公司对伊尔乐公司反诉辩称,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承揽事务,伊尔乐公司亦已全部使用了我司承揽制作的设备,至今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其在我司起诉要求支付报酬后提出质量异议,是为拒付酬劳寻找借口。请求依法驳回伊尔乐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德凯公司起诉暨反诉答辩的主要证据为:1、2012年10月19日德凯公司与伊尔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及承揽合同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各一份;2、伊尔乐公司提交的诉讼管辖异议书一份。被告伊尔乐公司辩称:根据我司与德凯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德凯公司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五台交换器的油改气工作,但德凯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仅进行了一套低温线交换器油改气的改装,其余四套至今未完成改装,且已经定作的清洗机高压管道的防腐泵不防腐,在使用一个月不到即腐蚀了,我司为此对其中四台进行了更换,已经改造的一套低温交换器油改气的改装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造成我司大量产品报废。因此,德凯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定作事项,我司支付相应的酬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德凯公司的诉请。伊尔乐公司并反诉称,德凯公司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及技术要求附件约定的承揽事项,已完成定作的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要求:判令德凯公司继续履行与我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为我司完成三套高温线及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支付违约金360000元;对定作的清洗机已经更换的四台2.2KW的防腐泵,要求德凯公司承担4000元的费用,对未更换的一台2.2KW的防腐泵要求德凯公司予以更换,对已经完成改装的一套低温线要求德凯公司予以修理。被告伊尔乐公司答辩暨反诉的主要证据为:1、伊尔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2012年10月19日德凯公司与伊尔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一份;3、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一份;4、付款凭证一份;5、更换的防腐泵照片一组;6、已改造的和未改造的交换器照片一组;7、摄像资料一份;8、证人苏某的证言。本院根据伊尔乐公司的申请依法调取的证据为:2014年4月25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碧司法鉴定所)苏华碧司鉴(2014)物鉴字第0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根据原告德凯公司的起诉、答辩及被告伊尔乐公司的答辩、反诉,当事人各方的争议焦点为:1、德凯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三套高温线及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2、德凯公司为伊尔乐公司定作的清洗机及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质证过程中,伊尔乐公司对德凯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德凯公司的证明目的,管辖权异议书不能证明德凯公司已经完成承揽事项,也不能证明德凯公司要求其司出具完工接受清单;德凯公司对伊尔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5、6、7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几份证据系伊尔乐公司单方提供的,没有得到其公司的认可,对证据8认为证人是伊尔乐公司的维修人员,与其公司利益存在冲突,且为孤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德凯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认为合同约定了质量异议期,伊尔乐公司在质量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动用了改造的设备,应视为设备质量合格,不应启动鉴定程序,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来看,司法鉴定部门未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出具鉴定报告,委托鉴定事项并不包括有无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换器的改造,而鉴定部门认定我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换器的改造,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所针对的水泵并非我公司提供的,而是伊尔乐公司为了拒付我司加工费在其他地方购买的,对于炉温问题,经我司询问相关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解答炉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存在伊尔乐公司调整温控表所致;伊尔乐公司对鉴定的过程、程序、使用的方法均没有异议,认为质量异议期要从完成工作任务之时起算,但德凯公司的人员连何时离开伊尔乐公司的都说不清楚,质量异议期从何时起算?关于交换器的改造问题,认为德凯公司也派员到场,其到场代表亦认可四台交换器未改造,德凯公司说水泵是我公司为了拒付货款而另行购买的,无证据证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本院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认为,德凯公司提供的证据1、伊尔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3,经对方质证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伊尔乐公司提供的证据4-8,其所证明的防腐泵质量问题及交换器的改造与否问题与本院调取的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相一致,故本院亦予认定作为定案依据;德凯公司提供的证据2不能证明德凯公司已按约完成承揽工作,故本院不予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各方对事实无异议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2年10月19日,伊尔乐公司作为定作方与德凯公司作为承揽方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德凯公司为伊尔乐公司制作自动清洗机、交换器各一台,并为伊尔乐公司现有的五台交换器进行油改气的改装,合同总价款(不含税)480000元;合同签订即付承兑汇票200000元,货到现场付136000元现金,安装调试结束付价款的20%即96000元,余款10%作为质保金六个月付清;外漆炉(新做一台交换器)在2012年11月15日前改装完毕,其他喷涂线交换器改装与自动清洗机在2012年11月底前交付使用;参照《合同附件》验收,提出异议期限十五天,如安装调试结束一个月,定作方不验收或定作方使用一个月,视为验收合格;定作方按时付款,承揽方及时交付使用,否则逾期一天,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合同附件自动清洗机设计方案中有关清洗炉配置部分约定“高压管道4KW防腐泵2台,2.2KW防腐泵5台,具有流量大、压力高、喷洗彻底等优点,喷嘴选用耐腐蚀、抗老化、尼龙万向喷嘴,合计540只左右”,并约定对清洗机实行保修半年,德凯公司对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直至交付使用全权负责。合同技术要求附件中还约定:低温线改装温度380-400度,炉温曲线满足华福涂料380度的固化5-8分钟的要求,改装包括4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交换系统,并新增加2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系统一套,(更换)意大利百得牌燃烧机,于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高温线改装温度420-450度,炉温曲线满足华福涂料420度的固化6-8分钟的要求,改装包括4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交换系统二套,1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系统一套,所有的部件由承揽方提供,(更换)意大利百得牌燃烧机,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地平线加热系统温度200-220度,产品进2次喷房前风冷到40度以下,改装包括2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系统一套,并增加强制风冷系统,(更换)意大利百得牌燃烧机,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后,伊尔乐公司支付德凯公司200000元。嗣后,德凯公司为伊尔乐公司定作了自动清洗机一台,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低温线油改气的改装(包括改装原有的一台交换器和新做一台交换器)工作,对合同约定改装的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燃烧机进行了更换。自动清洗机到达伊尔乐公司现场后,伊尔乐公司支付德凯公司价款100000元。自动清洗机在使用过程中,因清洗炉配置部分高压管道2.2KW防腐泵腐蚀,伊尔乐公司对其中的四台进行了更换,并因此花费4000元。2013年6月,德凯公司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期间,伊尔乐公司申请撤回要求德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三套高温线及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改装的反诉请求。审理中,经伊尔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德凯公司为伊尔乐公司制作的自动清洗机清洗炉配置部分高压管道2.2KW防腐泵及德凯公司已完成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油改气(含新做一台交换器、改装一台交换器)项目是否符合2012年10月19日承揽合同及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的要求、德凯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三套高温线交换器和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交换器的改装进行鉴定。在对涉案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油改气项目现场勘验过程中,德凯公司与伊尔乐公司均确认设备只更换了燃烧机,未更改交换器。华碧司法鉴定所经对案涉防腐泵、低温线油改气项目进行检测,结论为:清洗机配置部分,高压管道2.2KW防腐泵叶轮材质属于铸铁材质,铸铁材质不适用于酸性环境,不具有防腐功能;在已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油改气项目的使用过程中,炉温不符合《承揽合同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自动清洗机设计方案》中的质量标准(380℃-400℃)。本院认为,德凯公司与伊尔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一、关于德凯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及伊尔乐公司要求德凯公司支付迟延完成交换器改装的违约金360000元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问题。伊尔乐公司主张德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而德凯公司予以否认。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油改气项目只更换了燃烧机,未更改交换器。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技术要求附件的约定,高温线的改装包括改装4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系统二套及1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系统一套和更换燃烧机,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包括改装20万大卡的热风循环系统一套,并增加强制风冷系统和更换燃烧机,而德凯公司仅更换了燃烧机,未对热风循环系统进行改装,故本院认定德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德凯公司与伊尔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德凯公司为伊尔乐公司现有的五台交换器进行改装,总价款为130000元,德凯公司已完成一台低温线交换器的改装,按平均每台交换器改装费用26000元计算,德凯公司至今未完成改装部分的价款为104000元。伊尔乐公司要求德凯公司支付逾期完成改装工作的违约金360000元,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未完成改装部分价款的20%计算支付违约金20800元。二、关于德凯公司为伊尔乐公司定作的自动清洗机及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伊尔乐公司要求德凯公司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伊尔乐公司认为,德凯公司制作的自动清洗机所使用的2.2KW防腐泵不防腐,致其公司在使用不到一个月即予更换,在已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油改气项目使用过程中,炉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改装技术要求,并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上述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经现场检测或取样检测,认为:清洗机配置部分,高压管道2.2KW防腐泵叶轮材质属于铸铁材质,铸铁材质不适用于酸性环境,防腐泵不具有防腐功能;在已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油改气项目的使用过程中,炉温不符合《承揽合同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自动清洗机设计方案》中的质量标准(380℃-400℃)。因德凯公司制作的自动清洗机清洗炉配置部分,高压管道2.2KW的防腐泵不具有防腐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2KW防腐(泵)5台”,伊尔乐公司对其中的四台进行了更换,对更换所发生的费用4000元,应由德凯公司负担,对尚未更换的一台2.2KW防腐泵,应由德凯公司承担更换的违约责任。德凯公司已改装的一套低温线油改气项目,经检测,炉温不符合《承揽合同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自动清洗机设计方案》中的质量标准(380℃-400℃),对此,德凯公司应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三、关于德凯公司主张要求伊尔乐公司支付剩余价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对于伊尔乐公司尚欠德凯公司的已经完成定作部分的价款76000元(300000元(已定作的自动清洗机一台)+26000元(已改装的低温线交换器一台)+50000元(新做的交换器一台)-300000元(已付的价款)),在德凯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进行修理、更换后,由伊尔乐公司予以支付。德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伊尔乐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的付款请求,故德凯公司要求伊尔乐公司支付未完成交换器油改气项目部分的价款104000元(26000元×4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德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高温线及地平线加热系统的改装,对已完成定作的自动清洗机及已经改装的低温线,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司已经按约进行了调试工作并调试合格,且经检测上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伊尔乐公司有权拒绝德凯公司相应的履行请求,德凯公司要求伊尔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伊尔乐公司自愿撤回要求德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三套高温线、一套地平线加热系统改装的反诉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更换自动清洗机清洗炉配置部分高压管道2.2KW防腐泵一台。二、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对已经改装的一套低温线进行修理,修理后应达到承揽合同20121019号技术要求附件约定的“温度380度-400度,炉温曲线满足华福涂料380度的固化5-8分钟”的要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价款76000元。四、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防腐泵更换费用4000元。五、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违约金20800元。上述三、四、五项冲减后,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5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六、驳回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620元,由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24元,由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45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63545元,由原告盐城市德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430元,由被告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凤春审 判 员 安 红人民陪审员 袁永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