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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祥柱与被告郑守印、王志红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柱,郑守印,王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刘祥柱,男,住迁西县。被告:郑守印,男,住迁西县。被告:王志红,男,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柱与被告郑守印、王志红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祥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祥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祥柱承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