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祥柱与被告郑守印、王志红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柱,郑守印,王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刘祥柱,男,住迁西县。被告:郑守印,男,住迁西县。被告:王志红,男,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柱与被告郑守印、王志红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祥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祥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祥柱承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