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山西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793号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开发区。被告: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被告:山西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山西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身体不适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家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